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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刘霓:社会性别——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

2024-05-19

社会性别——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

刘 霓

提 要社会性别这一概念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时期。几十年来,作为女性主义理论的一个中心概念,它在探索妇女受压迫的原因、不平等性别关系的形成以及推动妇女的思想解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概念也不断受到来自女性主义内部与外部的批评与质疑,受到各种新的思潮的挑战与影响。 

关键词 社会性别 女性主义 唯物主义 后现代主义

一、什么是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在英文中是“gender”,这个词的词义本身为“性”,英文词典中,它的第一解释是指语言学中名词和代词的词性。然而“gender”这个词作为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它所具有的含义就绝不仅仅是这么简单了。在2000年出版的由洛兰·科德主编的《女性主义理论百科全书》中,有关社会性别的词条中谈到:在普通字典的定义中所遗漏的正是社会性别——基于生物学的性别基础上的社会角色——对于女性主义思想的意义。而在另一本在此前出版的工具书,即由索尼娅·安德马赫尔等人主编的《女性主义理论词汇汇编》中,对社会性别是这样解释的:在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初期,女性主义者采用心理学家罗伯特·斯托勒(1968)所提出的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划分方法,将性别差别的社会文化意义从其生物学基础上区分出来。

除了这些工具书中的解释之外,在美国女性主义学者坎达斯·韦斯特和唐·H.奇默尔曼撰写的文章《行动着的社会性别》中还可以找到一种更为浅显易懂的解释。她们讲到:在讲授相关课程中,我们告诉学生,性别(sex)是由生物学所描述的东西:如人体、荷尔蒙和生理学等,而社会性别(gender)是一种获得的地位,这一地位是通过心理、文化和社会手段构建的。

总之,性别,作为生物的构成,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而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构成物,是通过社会实践的作用发展而成的女性和男性之间的角色、行为、思想和感情特征方面的差别。

二、社会性别概念在女性主义理论中的确立 

在60年代末,社会性别概念与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几乎是同时出现的,至少从那时开始,它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词汇,而是被作为一个分析类别,用来解释女性气质的社会构成,并从社会性别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男性权力和男性特权得以维持的原因,并进而成为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中心概念。

尽管直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性别的概念才在女性主义者中间流行起来,但是“男女之间的差别并不完全是由生物学决定的”这样一种认识却有着更长的历史。比如西蒙娜·德·波伏娃于40年代在她的《第二性》中就对这个观点作了系统论述,并讲出了女性主义者所熟知的那句话:“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应当注意到的是,因为波伏娃是用法语写作,她在当时并没有使用今天提到的性别和社会性别这样的词汇,但是她的《第二性》作为西方女性主义的理论经典,全面和历史地分析了妇女的处境、权利与地位,指出了当时西方社会对妇女自由的种种限制,而“妇女是被造就的”这一论点在此后的社会性别理论发展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

波伏娃对女性主义思想的另外一个也是更为重要的贡献,是在社会性别的概念化中揭示了其中的等级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性别与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不同,并不是涉及男女之间一种对称的差别,而是一种不对称的、不平等的关系。同样是在《第二性》当中,波伏娃指出,妇女是被社会建构为他者(theOther)的人,妇女的劣势不是自然形成的,这个等级划分的二元体系是父权制的产物,是用来为巩固男性权力服务的。因此,女人不仅是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而且较之男人,她们的社会地位更低,不值得受到尊重和重视。

在前辈思想家为社会性别观念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之后,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中还有一些女性主义学者为这一思想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首先应当提出的是安·奥克利,她是属于那些最早在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作出明确划分的学者之一。然而将社会性别区别于性别并不是奥克利自己的发明,而是她从心理学家罗伯特·斯托勒那里借用来的。斯托勒是一个研究两性人的心理学家,他在研究中发现,这些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与他们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或他们自己定位的那个性别类别并不相符,因此在描述这些人的处境时,性别和社会性别这样一种划分十分有用。从斯托勒那里获得启发,奥克利提出,社会性别并非生物学性别的直接产物,她将性别定义为表示生物学意义上男性和女性的解剖学和心理学的特点,而社会性别是社会建构的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不是由生物学性别所限定的,而是通过社会、文化和心理的影响形成的,这种影响在特定的社会和特定的时间中,在一个人成长为男人或女人的过程中无所不在。

另一个对社会性别作出重要论述的是盖尔·卢宾,她最有影响的文章是《女人交易》。与奥克利略有不同,卢宾将社会性别与目的在于生育的性行为联系在一起,将两者归入一个概念术语,即性与社会性别制度。按照卢宾的观点,每个社会除了某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之外,都有一个性与社会性别制度——“在其一整套的组织安排中,人类的性和生育的生物原料既被人与社会的干预所塑造,又在习俗的方式中获得满足。”这些安排指的就是在不同社会中具有不同文化特点的组织人类性关系的一些传统方式,特别是亲属关系和婚姻结构。由此卢宾认为,社会性别应被定义为“一种由社会强加的两性区分”,是“性别的社会关系的产物”。

在对社会性别概念的论证中,不少女性主义者总是将它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她们指出,社会性别是一种中心动力,通过社会性别,权力被系统地进行了安排。男子气质标志着权力和权威,在所有社会中,政治权力和道德权威都被男性垄断着。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和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性别的辩证法》)就是这一论点的典型代表,她们二人将有关社会性别的思考推进了一步。比如费尔斯通在她的《性别的辩证法》中就曾指出:社会性别的差别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这些差别是在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中一个精心组织的体系,“女性主义的理论任务就是认识这一体系,而其政治任务便是终结这一体系”。

在70年代,女性主义学者还通过使用“性别角色”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等社会学概念来加强社会性别分析的基础,来探讨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是怎样在人的一生当中发挥作用,并使其形成相应的社会性别范型。她们当时研究的范围包括托儿所、学校和就业市场,还涉及家庭生活、性行为、文化和政治等更为广泛的社会层面。在这些分析中,社会性别既被用来指称男女之间的差别,也指被认为是决定了这些差别的文化方面的种种刻板印象和观念。

在此后女性主义研究的发展中,社会性别这一概念还依使用者的不同而被派上了各种用场。例如对心理学领域中的女性主义者而言,社会性别最初主要是指一整套个性特征或倾向;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则多在结构的层面上,而不是在个人或主观的层面上来研究社会性别,比如前面提到的有关性与社会性别制度的研究;与此同时,文学领域的女性主义者则忙于分析社会性别在语言和其他表述体裁与实践中的符号结构,不管这些符号结构是在高雅文化中出现还是在色情作品中出现,她们的这些研究进一步证实了波伏娃的观点——在以男性为中心的世界中,妇女是作为“他者”而存在的。

到20世纪80年代,女性主义理论家们开始寻求对社会性别进行更为详尽的阐释,主要方法则是通过强调社会性别与阶级、种族和其他权力形式的相互联系,来分析社会性别纷繁复杂的社会、心理和文化层面的能动性。女性学者们试图通过分析人在不同社会背景中所经历的社会性别化的经验与实践,用更为复杂和精确的阐释方法,将社会性别作为一种认识文化现实的分析工具,从而使其理论化。

女性主义研究中对社会性别概念如此积极和全面地应用,也在女性主义内部和外部产生了一些疑惑和见解上的冲突,一些涉及这一概念本身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如主观性和社会性别的社会-文化关系之间是一种什么联系?社会性别有没有可能是中性的?女性主义的目的是要消除社会性别,还是要改造它?社会性别是否应被赋予新的形式以适应时代的变化?社会性别在塑造女人和男人的生活和经验方面有怎样中心的和重要的作用?社会性别与其他权力与特权等级之间是怎样的一种联系?这些问题的提出不是偶然的。鉴于女性主义的宗旨是开创改变妇女生活的社会变革,仅仅靠社会性别概念本身不可能完成为这样一个宏大目标服务的理论任务,而正是在对这一概念的论证、质疑和丰富发展的过程中,女性主义理论才能前进。

三、女性主义研究中对性别—社会性别划分的一些争论  

虽然多数女性主义者承认波伏娃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分析是革命性的,但是她的观点并不是被普遍接受的。比如激进女性主义者就仍然愿意保持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和社会角色之间的紧密联系,她们认为,由于女性具有独特的身体特征和养育下一代的能力,妇女不仅是特别的,而且是更为优秀的。她们认为,波伏娃的社会性别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忽略自然的性别差别和贬低女性气质的作用。

女性主义立场理论则认为应当通过另一种声音,通过妇女的立场来认识世界,并以此为基点来寻求开拓妇女的经验。持这一观点的女性主义学者坚持认为,妇女有着比男人更为独特和更好的世界观,因为她们不是统治结构的组成部分。而黑人女性主义者更是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一群体的代表人物贝尔·胡克斯(bellhooks)认为,社会性别理论化建立在一个共有的和本质化了的社会性别的假设之上,而实际上这是成问题的。她从种族批判的立场出发,反对将妇女在这样一些基础上分类,指出并非所有妇女都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程度被边际化,比如白人中产阶级的异性恋妇女有时就是另一些“他者”的压迫者,或是从对她们的压迫中获得好处。因此胡克斯认为,鉴于社会性别寻求优先于其他社会身份的地位,因此潜在地妨碍了对种族和阶级这样一些身份的认同。

此外,虽然卢宾和奥克利强调社会性别的文化建构,但她们也都假定这一划分是建立在生物学的基础之上的,正因为如此,她们的结论中也都有一些尚待女性主义学者继续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卢宾的研究提出了性行为和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对奥克利的性与社会性别制度,女性主义者提出的问题是,如果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差别表明了一种自然的分别,那么,社会性别的差别究竟是这一自然分别的社会表现呢,还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

在一段时间内,一些女性主义学者从各种各样的角度进行论证,指出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的对立是应当给予质疑的。有些人提出,复制和延续文化与自然的二元论不符合女性主义的利益,这种二元论在西方文化中已经无所不在,为什么还要创造它。莫伊拉·盖滕斯(MoiraGatens)就曾通过她的“性别与社会性别划分之批判”一文论证了这种观点,对这样一种划分能否有效地服务于女性主义者对妇女经验的认识提出怀疑。索梅尔·布罗德里布(Somer Brodribb)则更进一步,指出女性主义研究并非只是与自然和文化之间的二元对立打交道,必须给予挑战的是将文化凌驾于自然之上的父权制意识形态。在布罗德里布看来,过于强调社会性别而忽略生物学上的男女差别是对女性身体的否定,这是性别歧视而不是妇女解放。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性别概念不足以捕捉具体的妇女特征和妇女作为“他者”的社会和文化限定之间的相互影响。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性别-社会性别的划分对本质主义的挑战这一角度提出问题,她们认为这种对本质主义的挑战是不充分的,因为社会性别仍然是嫁接在生物学的性别之上。站在这一立场的女性主义学者提出,如果社会性别是社会的,我们就应该考虑它是如何形成人们有关生物学的性别观念的,就应该质疑社会性别类别本身的实际存在,并阐明社会中的人们为什么和怎么样被分成所谓男人和女人两个群体的。持这一观点的学者通常与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思潮有联系,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朱迪思·巴特勒(JudithButler)和丹尼丝·赖利(Denise Riley)等。

四、唯物主义和后现代女性主义对社会性别的看法  

持唯物主义观点和后现代主义观点的女性主义学者对社会性别范畴本身的存在提出了疑问,认为“女人”和“男人”是这样一些社会类别,它们是由两者的相互关系来限定的,而不是由先于社会而存在的生物学实体来限定的。尽管唯物主义和后现代女性主义都是从反对本质主义的激进立场出发,但二者的分析方法不同。唯物主义女性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关系,将男人和女人看作为建立在不平等的剥削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群体;而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者则强调文化的解释,在她们看来,男人和女人是由推论所构建的类别。

具体而言,唯物主义女性主义者的社会性别观点来自于阶级分析的概念传统,指出父权制的统治并不是基于预先存在的性别差别,相反,社会性别作为一种社会差别的存在却是源于父权制的统治,因此等级制度优先于社会性别的划分。正如德尔菲(Christine Delphy)和莱昂纳德(Diana Leonard)在她们的文章中所讲的:对我们来说,“男人”和“女人”并不是两个在某一时刻进入等级关系的特定的自然群体,相反,对这两个群体进行社会区分的原因是其中的一个主导着另一个。

这一论点在西方女性主义者看来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有联系的,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讲,阶级是存在于一个与另一个的相互关系中,如果没有无产阶级,也就没有资产阶级的概念和经验。同样,男人和女人之所以成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范畴,是因为剥削关系既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又将它们彼此区分开。因此,从概念上讲,没有相对应的男人这一范畴,也就没有女人,就像没有奴隶主也就无从谈论奴隶一样。而正如阶级斗争寻求消除阶级一样,持这一类观点的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主义的斗争应该将目标放在消除性别差别上。她们指出,在一个没有父权制的社会中,也就没有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女人也变得像男人一样,而是人们所熟知的那种一般意义上男人已经不存在了。

有些唯物主义女性主义者将“性别”本身也作为社会和文化的产物来对待,这在克里斯蒂娜·德尔菲的论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德尔菲将通常的性别-社会性别这一划分逻辑颠倒过来,指出,与其说社会性别建立在生物学性别的基础上,不如说由于社会性别的存在,性别也变成了一个相关的事实,并由此成为一个可以给予考察的范畴。德尔菲在她的研究工作中阐释了这样的观点,即性别本身也是社会构成的,她强调承认男女差别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行为。对德尔菲来说,社会性别观念的潜力不在于它将男女之间的差别非自然化,而在于它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人类被分成两个社会性别范畴的划分过程上。德尔菲同时指出,将社会性别的内容作为可变物来对待,却假定承载这一内容的载体是不变的,这是不对的,她认为应该将载体本身——即性别,也作为社会产物来对待。

在后现代女性主义方面,对社会性别划分提出最为激进质疑的是朱迪思·巴特勒。巴特勒主张波伏娃对社会性别解构的后果要比迄今所设想的严重得多。她认为,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分离不仅放松了对社会角色的限制,而且这种区分似乎暗示女性和女人是截然不同的存在物,其含义是特定的“性别”不一定需要一种特定的“社会性别”,因此那些被划归为女性的人们不需要追求,或不是惟一一些追求“女子气质”的人。女孩子既可以成为女人,也可以成为男人,或是完全不同的什么人。

巴特勒认为,社会性别是由社会构成的,这一观念的内涵是这样,既性别是固定的、自然的基础,因此,鉴于社会过程的不稳定,做一名女人要比做一名女性复杂得多。更为自相矛盾的是,自然性别的身体与社会性别的身体最终是难以区分的,因此巴特勒指出,除非身体被某种社会性别表现出来,否则我们永远无从知道我们的性别,富有活力和经验的“性别”肯定是已经被社会性别化了的。社会性别应被设想为一个活跃的过程,不是一个名词而更像一个动词,作为人类,我们每天都被迫演示着我们的社会性别,却很少有人反省这一过程。

在《社会性别的困境》中,巴特勒指出:因为社会性别既没有一个表现方式或外在化的“实体”,也不追求什么客观理想,它本身并不是一个实物,各种各样社会性别化的行为创造了社会性别这样一个观念。没有这些行为,社会性别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社会性别是一个将其起源彻底地隐藏起来的构成物,不能说它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它也不严格地隶属于任何特别的身体类型。

巴特勒认为,虽然社会性别这一观念的政治有效性已被证实,但它仍然有着内在的局限,她认为女性主义者应该反省她们在寻求共同身份的同时是否妨碍了开展更为激进的探索。

以上对社会性别的种种提问表明了一些女性主义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看法,这些学者担心如果女人和男人被作为一种游离于现实的文化范畴,那么妇女的经验就不存在了。而且,如果社会性别仅仅被作为一种文化划分来对待,或是作为一个指称社会差别的中性术语,那么这个概念就会削弱女性主义者对男性权力的政治性分析。

五、社会性别概念仍然是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 

尽管从不同立场出发的女性主义学者对社会性别概念提出了各种疑问和争论,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正说明这一概念在女性主义理论中的地位,说明它对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所以今天仍然应当肯定它是一个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

首先,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非常多元化的思想体系,里面包含了各种各样的主义、观点和立场,然而这些思想体系的宗旨是一个,那就是分析千百年来妇女受压迫的原因,探索妇女解放的途径。而正是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使女性主义学者有机会考察那些此前一直被视为是自然的和永恒不变的东西,并从新的和更多重的角度来考察妇女的地位和她们受压迫的根源,因此这些理论和立场都或多或少地要与社会性别概念打交道,不管是探讨这一理念的合理性还是分析其内在局限性。所以,要了解女性主义理论也就必然,甚至首先要了解社会性别概念。

其次,在阅读大量的西方女性主义文献时会发现,对社会性别概念是否感兴趣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女性主义者的一个重要标志。有些文章或词条中就非常明确地提出,作为一个女性主义者,首先就应该对认识和研究赋予不同性别的身体以不同含义的社会性别体系感兴趣,并认识到那些构成社会性别的文化标识对每个人的个人生活和社会机制的运作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些文章还进一步指出,女性主义者还应该看到,在这一社会性别体系中存在着二元对立的结构,其中的一方,也就是男性,总是凌驾于女性之上。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跨文化的角度,男性总是比女性掌握着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而从女性主义立场来看,这是不合理的和应该加以改变的。

第三,正如在本文第二部分中谈到的,人的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建构的产物,而且这一概念还包含了差别的含义,也就是说,从某种角度而言,社会性别就代表了人和人之间的差别,代表了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差别。迄今为止,任何社会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会形成不同的社会性别差别,因此,社会性别作为文化当中的一个中心要素是值得给予特别关注的。

最后,根据韦斯特和奇默尔曼的观点,社会性别不是一系列的特性,不是一个变量,也不是一个角色,而是某种形式的社会能动的产物……而能动地塑造社会性别就意味着在女孩和男孩之间,在女人和男人之间创造差别,这些差别一旦形成,就会被用来加强社会性别的“基础”。应当承认韦斯特的这个观点有助于对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给予更全面的理解,并挖掘其中积极合理的内涵。

一方面,这个观点使人注意到,社会性别的出现并发挥能动的作用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家庭中、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领域中以及人际关系的范畴里,权力与资源分配的影响无处不在。社会性别的能动作用还表现在它为在性别差别的基础上组织社会生活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它使人们感到,社会秩序不过是在迎合着自然秩序,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甚至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差别的响应。通过社会性别的能动,男性总是占据着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则处于服从或依附的地位,结果必然是权力的更加不平衡和等级制度的合法化。因此可以说,社会性别是一个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手段,通过它可以加强、复制和合法化那些在生物学性别基础上的差别和不平等。

而另一方面,这一观点又提醒人们,既然社会性别是被塑造的,是能动的,是通过社会文化的影响实现的,那么就需要对这一塑造过程进行考察,即社会成员是怎样在这一过程中学习和接受他们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成为一个拥有社会性别的人的。这个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成为女性研究的重要课题,比如性别角色的社会化、角色模式的作用、社会性别与劳动分工、社会性别与性行为等等。鉴于社会性别是能动的、可变化的,它也就展示了变革的可能性。女性作为人类的半数,作为社会中尚待开发的巨大资源,如何在文化的层面,在心理的层面进一步推动她们的解放,提高她们的自信,提高她们自身以及整个社会对女性的期待值,这是可以通过家庭、学校和媒体等各方面的努力,通过社会实践的变革来实现的。这也是社会性别概念对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副研究员) 

原刊于《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整理:风楚楚

社会性别——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刘 霓提 要关键词 社会性别 女性主义 唯物主义 后现代主义一、什么是社会性别社会性别在英文中是“gender”,这个词的词义本身为“性”,英文词典中,它的第一解释是指语言学中名词和代词的词性。然而“gender”这个词作为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它所具有的含义就绝不仅仅是这么简单了。在2000年出版的由洛兰·科德主编的《女性主义理论百科全书》中,有关社会性别的词条中谈到:在普通字典的定义中所遗漏的正是社会性别——基于生物学的性别基础上的社会角色——对于女性主义思想的意义。而在另一本在此前出版的工具书,即由索尼娅·安德马赫尔等人主编的《女性主义理论词汇汇编》中,对社会性别是这样解释的:在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初期,女性主义者采用心理学家罗伯特·斯托勒(1968)所提出的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划分方法,将性别差别的社会文化意义从其生物学基础上区分出来。除了这些工具书中的解释之外,在美国女性主义学者坎达斯·韦斯特和唐·H.奇默尔曼撰写的文章《行动着的社会性别》中还可以找到一种更为浅显易懂的解释。她们讲到:在讲授相关课程中,我们告诉学生,性别(sex)是由生物学所描述的东西:如人体、荷尔蒙和生理学等,而社会性别(gender)是一种获得的地位,这一地位是通过心理、文化和社会手段构建的。总之,性别,作为生物的构成,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而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构成物,是通过社会实践的作用发展而成的女性和男性之间的角色、行为、思想和感情特征方面的差别。二、社会性别概念在女性主义理论中的确立 在60年代末,社会性别概念与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几乎是同时出现的,至少从那时开始,它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词汇,而是被作为一个分析类别,用来解释女性气质的社会构成,并从社会性别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男性权力和男性特权得以维持的原因,并进而成为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中心概念。尽管直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性别的概念才在女性主义者中间流行起来,但是“男女之间的差别并不完全是由生物学决定的”这样一种认识却有着更长的历史。比如西蒙娜·德·波伏娃于40年代在她的《第二性》中就对这个观点作了系统论述,并讲出了女性主义者所熟知的那句话:“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波伏娃对女性主义思想的另外一个也是更为重要的贡献,是在社会性别的概念化中揭示了其中的等级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性别与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不同,并不是涉及男女之间一种对称的差别,而是一种不对称的、不平等的关系。同样是在《第二性》当中,波伏娃指出,妇女是被社会建构为他者(theOther)的人,妇女的劣势不是自然形成的,这个等级划分的二元体系是父权制的产物,是用来为巩固男性权力服务的。因此,女人不仅是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而且较之男人,她们的社会地位更低,不值得受到尊重和重视。在前辈思想家为社会性别观念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之后,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中还有一些女性主义学者为这一思想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首先应当提出的是安·奥克利,她是属于那些最早在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作出明确划分的学者之一。然而将社会性别区别于性别并不是奥克利自己的发明,而是她从心理学家罗伯特·斯托勒那里借用来的。斯托勒是一个研究两性人的心理学家,他在研究中发现,这些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与他们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或他们自己定位的那个性别类别并不相符,因此在描述这些人的处境时,性别和社会性别这样一种划分十分有用。从斯托勒那里获得启发,奥克利提出,社会性别并非生物学性别的直接产物,她将性别定义为表示生物学意义上男性和女性的解剖学和心理学的特点,而社会性别是社会建构的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不是由生物学性别所限定的,而是通过社会、文化和心理的影响形成的,这种影响在特定的社会和特定的时间中,在一个人成长为男人或女人的过程中无所不在。另一个对社会性别作出重要论述的是盖尔·卢宾,她最有影响的文章是《女人交易》。与奥克利略有不同,卢宾将社会性别与目的在于生育的性行为联系在一起,将两者归入一个概念术语,即性与社会性别制度。按照卢宾的观点,每个社会除了某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之外,都有一个性与社会性别制度——“在其一整套的组织安排中,人类的性和生育的生物原料既被人与社会的干预所塑造,又在习俗的方式中获得满足。”这些安排指的就是在不同社会中具有不同文化特点的组织人类性关系的一些传统方式,特别是亲属关系和婚姻结构。由此卢宾认为,社会性别应被定义为“一种由社会强加的两性区分”,是“性别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在对社会性别概念的论证中,不少女性主义者总是将它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她们指出,社会性别是一种中心动力,通过社会性别,权力被系统地进行了安排。男子气质标志着权力和权威,在所有社会中,政治权力和道德权威都被男性垄断着。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和舒拉米斯·费尔斯通(《性别的辩证法》)就是这一论点的典型代表,她们二人将有关社会性别的思考推进了一步。比如费尔斯通在她的《性别的辩证法》中就曾指出:社会性别的差别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这些差别是在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中一个精心组织的体系,“女性主义的理论任务就是认识这一体系,而其政治任务便是终结这一体系”。在70年代,女性主义学者还通过使用“性别角色”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等社会学概念来加强社会性别分析的基础,来探讨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是怎样在人的一生当中发挥作用,并使其形成相应的社会性别范型。她们当时研究的范围包括托儿所、学校和就业市场,还涉及家庭生活、性行为、文化和政治等更为广泛的社会层面。在这些分析中,社会性别既被用来指称男女之间的差别,也指被认为是决定了这些差别的文化方面的种种刻板印象和观念。在此后女性主义研究的发展中,社会性别这一概念还依使用者的不同而被派上了各种用场。例如对心理学领域中的女性主义者而言,社会性别最初主要是指一整套个性特征或倾向;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则多在结构的层面上,而不是在个人或主观的层面上来研究社会性别,比如前面提到的有关性与社会性别制度的研究;与此同时,文学领域的女性主义者则忙于分析社会性别在语言和其他表述体裁与实践中的符号结构,不管这些符号结构是在高雅文化中出现还是在色情作品中出现,她们的这些研究进一步证实了波伏娃的观点——在以男性为中心的世界中,妇女是作为“他者”而存在的。到20世纪80年代,女性主义理论家们开始寻求对社会性别进行更为详尽的阐释,主要方法则是通过强调社会性别与阶级、种族和其他权力形式的相互联系,来分析社会性别纷繁复杂的社会、心理和文化层面的能动性。女性学者们试图通过分析人在不同社会背景中所经历的社会性别化的经验与实践,用更为复杂和精确的阐释方法,将社会性别作为一种认识文化现实的分析工具,从而使其理论化。女性主义研究中对社会性别概念如此积极和全面地应用,也在女性主义内部和外部产生了一些疑惑和见解上的冲突,一些涉及这一概念本身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如主观性和社会性别的社会-文化关系之间是一种什么联系?社会性别有没有可能是中性的?女性主义的目的是要消除社会性别,还是要改造它?社会性别是否应被赋予新的形式以适应时代的变化?社会性别在塑造女人和男人的生活和经验方面有怎样中心的和重要的作用?社会性别与其他权力与特权等级之间是怎样的一种联系?这些问题的提出不是偶然的。鉴于女性主义的宗旨是开创改变妇女生活的社会变革,仅仅靠社会性别概念本身不可能完成为这样一个宏大目标服务的理论任务,而正是在对这一概念的论证、质疑和丰富发展的过程中,女性主义理论才能前进。三、女性主义研究中对性别—社会性别划分的一些争论  虽然多数女性主义者承认波伏娃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分析是革命性的,但是她的观点并不是被普遍接受的。比如激进女性主义者就仍然愿意保持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和社会角色之间的紧密联系,她们认为,由于女性具有独特的身体特征和养育下一代的能力,妇女不仅是特别的,而且是更为优秀的。她们认为,波伏娃的社会性别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忽略自然的性别差别和贬低女性气质的作用。女性主义立场理论则认为应当通过另一种声音,通过妇女的立场来认识世界,并以此为基点来寻求开拓妇女的经验。持这一观点的女性主义学者坚持认为,妇女有着比男人更为独特和更好的世界观,因为她们不是统治结构的组成部分。而黑人女性主义者更是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一群体的代表人物贝尔·胡克斯(bellhooks)认为,社会性别理论化建立在一个共有的和本质化了的社会性别的假设之上,而实际上这是成问题的。她从种族批判的立场出发,反对将妇女在这样一些基础上分类,指出并非所有妇女都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程度被边际化,比如白人中产阶级的异性恋妇女有时就是另一些“他者”的压迫者,或是从对她们的压迫中获得好处。因此胡克斯认为,鉴于社会性别寻求优先于其他社会身份的地位,因此潜在地妨碍了对种族和阶级这样一些身份的认同。此外,虽然卢宾和奥克利强调社会性别的文化建构,但她们也都假定这一划分是建立在生物学的基础之上的,正因为如此,她们的结论中也都有一些尚待女性主义学者继续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卢宾的研究提出了性行为和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对奥克利的性与社会性别制度,女性主义者提出的问题是,如果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差别表明了一种自然的分别,那么,社会性别的差别究竟是这一自然分别的社会表现呢,还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在一段时间内,一些女性主义学者从各种各样的角度进行论证,指出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的对立是应当给予质疑的。有些人提出,复制和延续文化与自然的二元论不符合女性主义的利益,这种二元论在西方文化中已经无所不在,为什么还要创造它。莫伊拉·盖滕斯(MoiraGatens)就曾通过她的“性别与社会性别划分之批判”一文论证了这种观点,对这样一种划分能否有效地服务于女性主义者对妇女经验的认识提出怀疑。索梅尔·布罗德里布(Somer Brodribb)则更进一步,指出女性主义研究并非只是与自然和文化之间的二元对立打交道,必须给予挑战的是将文化凌驾于自然之上的父权制意识形态。在布罗德里布看来,过于强调社会性别而忽略生物学上的男女差别是对女性身体的否定,这是性别歧视而不是妇女解放。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性别概念不足以捕捉具体的妇女特征和妇女作为“他者”的社会和文化限定之间的相互影响。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性别-社会性别的划分对本质主义的挑战这一角度提出问题,她们认为这种对本质主义的挑战是不充分的,因为社会性别仍然是嫁接在生物学的性别之上。站在这一立场的女性主义学者提出,如果社会性别是社会的,我们就应该考虑它是如何形成人们有关生物学的性别观念的,就应该质疑社会性别类别本身的实际存在,并阐明社会中的人们为什么和怎么样被分成所谓男人和女人两个群体的。持这一观点的学者通常与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思潮有联系,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朱迪思·巴特勒(JudithButler)和丹尼丝·赖利(Denise Riley)等。四、唯物主义和后现代女性主义对社会性别的看法  持唯物主义观点和后现代主义观点的女性主义学者对社会性别范畴本身的存在提出了疑问,认为“女人”和“男人”是这样一些社会类别,它们是由两者的相互关系来限定的,而不是由先于社会而存在的生物学实体来限定的。尽管唯物主义和后现代女性主义都是从反对本质主义的激进立场出发,但二者的分析方法不同。唯物主义女性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关系,将男人和女人看作为建立在不平等的剥削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群体;而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者则强调文化的解释,在她们看来,男人和女人是由推论所构建的类别。具体而言,唯物主义女性主义者的社会性别观点来自于阶级分析的概念传统,指出父权制的统治并不是基于预先存在的性别差别,相反,社会性别作为一种社会差别的存在却是源于父权制的统治,因此等级制度优先于社会性别的划分。正如德尔菲(Christine Delphy)和莱昂纳德(Diana Leonard)在她们的文章中所讲的:对我们来说,“男人”和“女人”并不是两个在某一时刻进入等级关系的特定的自然群体,相反,对这两个群体进行社会区分的原因是其中的一个主导着另一个。这一论点在西方女性主义者看来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有联系的,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讲,阶级是存在于一个与另一个的相互关系中,如果没有无产阶级,也就没有资产阶级的概念和经验。同样,男人和女人之所以成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范畴,是因为剥削关系既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又将它们彼此区分开。因此,从概念上讲,没有相对应的男人这一范畴,也就没有女人,就像没有奴隶主也就无从谈论奴隶一样。而正如阶级斗争寻求消除阶级一样,持这一类观点的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主义的斗争应该将目标放在消除性别差别上。她们指出,在一个没有父权制的社会中,也就没有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女人也变得像男人一样,而是人们所熟知的那种一般意义上男人已经不存在了。有些唯物主义女性主义者将“性别”本身也作为社会和文化的产物来对待,这在克里斯蒂娜·德尔菲的论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德尔菲将通常的性别-社会性别这一划分逻辑颠倒过来,指出,与其说社会性别建立在生物学性别的基础上,不如说由于社会性别的存在,性别也变成了一个相关的事实,并由此成为一个可以给予考察的范畴。德尔菲在她的研究工作中阐释了这样的观点,即性别本身也是社会构成的,她强调承认男女差别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行为。对德尔菲来说,社会性别观念的潜力不在于它将男女之间的差别非自然化,而在于它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人类被分成两个社会性别范畴的划分过程上。德尔菲同时指出,将社会性别的内容作为可变物来对待,却假定承载这一内容的载体是不变的,这是不对的,她认为应该将载体本身——即性别,也作为社会产物来对待。在后现代女性主义方面,对社会性别划分提出最为激进质疑的是朱迪思·巴特勒。巴特勒主张波伏娃对社会性别解构的后果要比迄今所设想的严重得多。她认为,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分离不仅放松了对社会角色的限制,而且这种区分似乎暗示女性和女人是截然不同的存在物,其含义是特定的“性别”不一定需要一种特定的“社会性别”,因此那些被划归为女性的人们不需要追求,或不是惟一一些追求“女子气质”的人。女孩子既可以成为女人,也可以成为男人,或是完全不同的什么人。巴特勒认为,社会性别是由社会构成的,这一观念的内涵是这样,既性别是固定的、自然的基础,因此,鉴于社会过程的不稳定,做一名女人要比做一名女性复杂得多。更为自相矛盾的是,自然性别的身体与社会性别的身体最终是难以区分的,因此巴特勒指出,除非身体被某种社会性别表现出来,否则我们永远无从知道我们的性别,富有活力和经验的“性别”肯定是已经被社会性别化了的。社会性别应被设想为一个活跃的过程,不是一个名词而更像一个动词,作为人类,我们每天都被迫演示着我们的社会性别,却很少有人反省这一过程。在《社会性别的困境》中,巴特勒指出:因为社会性别既没有一个表现方式或外在化的“实体”,也不追求什么客观理想,它本身并不是一个实物,各种各样社会性别化的行为创造了社会性别这样一个观念。没有这些行为,社会性别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社会性别是一个将其起源彻底地隐藏起来的构成物,不能说它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它也不严格地隶属于任何特别的身体类型。巴特勒认为,虽然社会性别这一观念的政治有效性已被证实,但它仍然有着内在的局限,她认为女性主义者应该反省她们在寻求共同身份的同时是否妨碍了开展更为激进的探索。以上对社会性别的种种提问表明了一些女性主义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看法,这些学者担心如果女人和男人被作为一种游离于现实的文化范畴,那么妇女的经验就不存在了。而且,如果社会性别仅仅被作为一种文化划分来对待,或是作为一个指称社会差别的中性术语,那么这个概念就会削弱女性主义者对男性权力的政治性分析。五、社会性别概念仍然是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 尽管从不同立场出发的女性主义学者对社会性别概念提出了各种疑问和争论,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正说明这一概念在女性主义理论中的地位,说明它对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所以今天仍然应当肯定它是一个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首先,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非常多元化的思想体系,里面包含了各种各样的主义、观点和立场,然而这些思想体系的宗旨是一个,那就是分析千百年来妇女受压迫的原因,探索妇女解放的途径。而正是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使女性主义学者有机会考察那些此前一直被视为是自然的和永恒不变的东西,并从新的和更多重的角度来考察妇女的地位和她们受压迫的根源,因此这些理论和立场都或多或少地要与社会性别概念打交道,不管是探讨这一理念的合理性还是分析其内在局限性。所以,要了解女性主义理论也就必然,甚至首先要了解社会性别概念。其次,在阅读大量的西方女性主义文献时会发现,对社会性别概念是否感兴趣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女性主义者的一个重要标志。有些文章或词条中就非常明确地提出,作为一个女性主义者,首先就应该对认识和研究赋予不同性别的身体以不同含义的社会性别体系感兴趣,并认识到那些构成社会性别的文化标识对每个人的个人生活和社会机制的运作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些文章还进一步指出,女性主义者还应该看到,在这一社会性别体系中存在着二元对立的结构,其中的一方,也就是男性,总是凌驾于女性之上。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跨文化的角度,男性总是比女性掌握着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而从女性主义立场来看,这是不合理的和应该加以改变的。第三,正如在本文第二部分中谈到的,人的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建构的产物,而且这一概念还包含了差别的含义,也就是说,从某种角度而言,社会性别就代表了人和人之间的差别,代表了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差别。迄今为止,任何社会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会形成不同的社会性别差别,因此,社会性别作为文化当中的一个中心要素是值得给予特别关注的。最后,根据韦斯特和奇默尔曼的观点,社会性别不是一系列的特性,不是一个变量,也不是一个角色,而是某种形式的社会能动的产物……而能动地塑造社会性别就意味着在女孩和男孩之间,在女人和男人之间创造差别,这些差别一旦形成,就会被用来加强社会性别的“基础”。应当承认韦斯特的这个观点有助于对社会性别这一概念给予更全面的理解,并挖掘其中积极合理的内涵。一方面,这个观点使人注意到,社会性别的出现并发挥能动的作用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家庭中、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领域中以及人际关系的范畴里,权力与资源分配的影响无处不在。社会性别的能动作用还表现在它为在性别差别的基础上组织社会生活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它使人们感到,社会秩序不过是在迎合着自然秩序,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甚至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差别的响应。通过社会性别的能动,男性总是占据着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则处于服从或依附的地位,结果必然是权力的更加不平衡和等级制度的合法化。因此可以说,社会性别是一个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手段,通过它可以加强、复制和合法化那些在生物学性别基础上的差别和不平等。而另一方面,这一观点又提醒人们,既然社会性别是被塑造的,是能动的,是通过社会文化的影响实现的,那么就需要对这一塑造过程进行考察,即社会成员是怎样在这一过程中学习和接受他们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成为一个拥有社会性别的人的。这个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成为女性研究的重要课题,比如性别角色的社会化、角色模式的作用、社会性别与劳动分工、社会性别与性行为等等。鉴于社会性别是能动的、可变化的,它也就展示了变革的可能性。女性作为人类的半数,作为社会中尚待开发的巨大资源,如何在文化的层面,在心理的层面进一步推动她们的解放,提高她们的自信,提高她们自身以及整个社会对女性的期待值,这是可以通过家庭、学校和媒体等各方面的努力,通过社会实践的变革来实现的。这也是社会性别概念对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副研究员) 原刊于《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整理:风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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